出售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投资许可证》;
3、 土地使用权合同或房地产证;
4、 立项批文;
5、 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6、 商品住宅外销许可证(1999年6月30日以后获准销售的则不需此项);
7、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影印件;
8、 签订合同的印章式样及签字人的签名式样;
9、 规划国土局颁发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证书;
10、 代收房价款的银行名称及其账号和预售款监管协议;
11、 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购买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购买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2、 购买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3、 代理人代办公证的,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个人委托及非本市的法人组织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证明。
4、 支付房价款的有关凭据(如发票或收据);
5、 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